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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得法律援助需要具备的条件
1、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2、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二、法律援助范围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7、因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8、因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9、因被刑事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而请求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的。
10、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如:请求保护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的。
三、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对象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下列人员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1、农村“五保”对象;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3、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四、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五、受援人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的权力义务
1、了解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过程;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更换;
3、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4、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六、法律援助的救济途径及期限
1、申请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后,法律援助机构会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申请人如果对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局)提出。申请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书面审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受到司法行政部门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七、法律援助流程图
八、法律援助申请示范文本(略)
九、监督投诉电话:537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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